L1签证和EB-1C的关系
L1签证是美国企业高管移民受益人停留居住在美国的一个短期工作签证,EB-1C是申请美国企业高管移民绿卡的类别。两者都要求受益人的美国公司和美国境外公司有合格的跨国公司关系。
EB-1C是跨国公司把高管或核心技术人员调派到美国来长期工作永久定居的移民途径。EB-1C通常要牵涉到两个实体(一个在美国境内,一个在美国境外),他们通过一个合格的公司关系关联起来,美国境内公司需要满足一年以上的持续运营,达到一定的经营规模以后,可以提出申请要求将它境外关联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调派到美国境内来永久居住和工作。
如果美国境内公司是新设公司,可以先申请L1签证过来, 把公司业绩和规模提高后,再提交EB-1C移民申请。
根据美国移民法规定,EB-1C移民申请的基本条件是:美国境内公司和美国境外公司间必须存在一个“合格的关联关系” ,美国境内公司在提交EB-1C申请时要连续运营超过一年。 从提交EB-1C到绿卡批准的整个过程中,合格的关联公司关系要持续。
三种合格的关联公司关系
1. 美国境外公司和境内公司是母子公司关系
一方从属于或受控于另外一方。美国境内公司可以是母公司,也可以是子公司。最常见的是美国境内公司是子公司。
2. 美国境外公司和境内公司是姐妹公司关系
美国境外两个公司都同属于一个第三方控制,同出一源,血脉相连。这个拥有控制权的第三方可以是:一个公司,一个自然人,若干公司,若干个人,或若干公司和个人。
3. 美国境外的公司是美国境内公司的海外办事处。
美国境内公司可以递交EB-1C,把高管从境外办事处调派到美国总部来。但反过来的情形就不适用。美国境外公司在美国境内有一个办事处,就不能通过EB-1C把高管从海外公司把调派到美国办事处来。
L1签证和EB-1C的差异
1. L1签证对公司实体的定义更为宽泛。
2. L1签证的境外关联公司可以是个体户, 但EB-1C不可以。
3. 境外公司在美国开设分办公室的情况,可以申请L1签证,但不能申请EB-1C。
4. 新开设的运营不满一年的美国公司可以申请L1签证, 但不能申请EB-1C。
综上所述,企业高管想要移民美国,EB-1C是一条具有明显优势的移民美国的途径,但也是一条需要充分准备的移民美国渠道,尤其是EB-1C受益人的美国公司需要保持至少一年的持续运营、展示长期持续运营的能力和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这些都需要企业高管所在公司的跨国公司关系成熟稳定。L1签证可以说只是一个非常基础的移民美国的起步,而要真正完成EB-1C申请,拿到美国永久绿卡,就需要按照EB-1C申请要求完善跨国公司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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