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净值客户赴美首 选EB-1C跨国高管移民
时间:2023-03-13 09:44:45 作者 :博乐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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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1C只针对特定人群,对于企业主、股东或者公司高管而言,如果等不了EB-5的排期,又碍于EB-1A杰出人才移民的高标准,那么EB-1C跨国高管移民或许是一个值得考虑的移民方案。
EB-1C是美国第 一类优先类型中的C类,为跨国公司的高层而设,跨国公司在美成立一个新公司或收购当地一家公司为子公司,申请人以高管的身份申请移民。
EB-1C跨国高管移民里面高管的含义。高管是什么意思呢?是通常理解的任意的经理,或者管理层都可以,这个实际上是不对的。
美国移民法对高管是有比较精确定义的。通常大部分的高管都是所谓的管人的经理,那么他自己得管人的经理是讲成绩的,并不是说你手下有10人或者20个人,你就是高管了。
所谓管人的经理在法律里定义为是管理经理的经理。也就是说你不是管一线工人,你是管中层干部的。你是管经理的经理。
比方说你是一个总经理,下面有几个部门经理,然后部门经理下面再有一些小兵,这样才是可以的。或者你是一个总裁,下面还有好几个总经理,在下面还有部门经理。这样当然也可以,但你至少是在公司层级第三层以上的人才,可以是高管。
移民局对美国企业的营业收入、雇佣人数、纳税情况等无具体的要求,考量的重点在于企业是否真实运营,而且收入属于正常范围。而且美国子公司需在美国经营一年后,公司的高管人员才可申请美国绿卡。
一是“真实性”,即美国海外的母公司是否真实存在,是否真实的;
二是美国公司的营业状况,组织结构以及申请人在公司中的职位重要性。移民局在这方面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只要申请人的商业正常运营且未来是有扩大经营的可能,移民局就可以给予其永居绿卡。
反之,申请人的美国公司如果经营不善或者企业设立不符合移民局标准,申请人就无法获得身份。
那么申请美国EB-1C移民证明的2个重点你知道吗?
美国雇主必须具有给受益人支付薪酬的财政能力,根据移民法,EB-1C美国雇主必须是海外公司的母公司或股份公司且美国雇主和国外的公司必须有经营业务,有正常的连续、系统的商品和服务,美国雇主必须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移民局对美国雇主的薪酬支付能力审查特别严,所以想要申请美国EB-1C移民必须证明美国雇主能够支付给受益人合理的薪酬。
美国雇主需要达到移民局的要求,就要符合这3条标准:
2、美国雇主实际雇佣了,而且已经在支付给受益人所承诺的工资。
3、美国雇主当前的净资产不少于雇主对受益人承诺的工资,净资产是指当前资产减去当前负债的差额;
EB-1C移民申请对受益人的管理能力和管理职责要比L1的高管要求高,目前对EB-1C受益人的要求有:
1、管理并控制公司内部其它监督管理或专业部门的工作,
2、进行日常运营的决策工作,一线的前台的经理并不能因为其管理职能就视为移民法上的“管理能力”,除非被管理的职员是属于专业员工,
3、如果受益人不直接管理其他员工,则其职务应当是公司内部的高 级职位,管理公司内部某些组织部门等;如果受益人直接管理其他员工,那么受益人应该有权聘用和解聘员工。